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,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涉嫌改变贷款用途,被中国银监会陕西银监局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。
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,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、西安xx食品有限公司、陕西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、陕西xx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、陕西xx化工建设(集团)有限公司等5户借款人发放7笔流动资金贷款,上述贷款受托支付后回流至借款人账户,转为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。
2015年5月13日,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,其中部分贷款在受托支付后回流至借款人账户,转为定期存款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二十一条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”和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。
处罚依据为: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。
以下为处罚全文:
中国银监会陕西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(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)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陕银监罚决字〔2016〕2号 | ||
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| 个人姓名 | —— | |
单位 | 名称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| |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 | 王毅 | ||
主要违法事实(案由) | (涉嫌改变贷款用途)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,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、西安xx食品有限公司、陕西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、陕西xx电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、陕西xx化工建设(集团)有限公司等5户借款人发放7笔流动资金贷款,上述贷款受托支付后回流至借款人账户,转为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。2015年5月13日,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,其中部分贷款在受托支付后回流至借款人账户,转为定期存款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二十一条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”和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。 | ||
行政处罚依据 |
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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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 | 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 | ||
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|
陕西银监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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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| 2016年4月2日 |